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裕明等人間變更登記所有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彰航汽車有限公司應將車
號000-000之車輛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張裕明名下
云云。
惟查
,動產
所有權係以占有使用為外觀,車籍資料僅係監理機關
對於車輛管理之行政登記事項,車籍資料上車主名稱登記,
並
非當然即為真正所有權人。再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須經
主管機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立案申請核准始得經營,其
車輛之營業牌照亦不得轉讓予非汽車運輸業者,此觀該規則
自明。
經查前揭車輛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所示,係已載明前
開車輛係多元靠行車,顯見該車牌係營業車牌,並無從轉讓
予非汽車運輸業者。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變更該車之行政
登記,依法不合,亦無必要,揆揭前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