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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司調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登記所有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裕明等人間變更登記所有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彰航汽車有限公司應將車 號000-000之車輛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張裕明名下云云查 ,動產所有權係以占有使用為外觀,車籍資料僅係監理機關 對於車輛管理之行政登記事項,車籍資料上車主名稱登記, 並當然即為真正所有權人。再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須經 主管機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立案申請核准始得經營,其 車輛之營業牌照亦不得轉讓予非汽車運輸業者,此觀該規則 自明。經查前揭車輛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所示,係已載明前 開車輛係多元靠行車,顯見該車牌係營業車牌,並無從轉讓 予非汽車運輸業者。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變更該車之行政 登記,依法不合,亦無必要,揆揭前揭規定,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