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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司調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裕明等間代位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裕明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相對人張 裕將車號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登記為 為彰航汽車有限公司,然聲請人查閱系爭車輛之動產擔保設 定資料,抵押債務人為張裕明,可見實際所有權人恐為張裕 明,僅係規避債權追索而借名登記予彰航汽車有限公司, 請求彰航汽車有限公司將系爭車輛返還予張裕明,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車輛有借名登記關係存 在,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將系爭車輛回復登記於相對人 張裕明,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登 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 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 效力,此確認之訴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 ,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 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