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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小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田 被   告 靖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隨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