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陳麗月
被 告 法拉利衛浴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俊欽
人
被 告 蔡怡芬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037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
他
造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