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小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峰遊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 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