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
上訴人因給付運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