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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小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運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