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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小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被 上訴 人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 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 之五」,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 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 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 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 合程式,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