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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小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603號 原   告 佳皇廢棄物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   、地點、事實經過、處理何種廢棄物)、請求權基礎(法律   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萬9,960元之項目為何(應   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   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