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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小字第 7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巫曉惠 被   告 立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65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