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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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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小字第 9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17號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傳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簽訂電梯安裝承攬合 約(下稱系爭合約),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2,000 元, 第1 期報酬應於試車完成時給付51,000元,第2 期報酬應於 交車驗收後給付51,000元。被告雖依約於試車完成後給付第 1 期報酬,但第2 期於原告交車後,被告卻拒不給付,依 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本件報酬早就已經以現金付給原告,原告開發票 過來時,我就已經付錢給原告了,而且照理說,如果真有這 筆款項未收,原告應於107 年底就向我催收了,就算107 年 沒催收,108 年也要催收了,怎會拖到109 年才跟我收,都 快3 年了,故主張時效抗辯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於107 年1 月2 日訂有系爭合約,其報酬 為102,000 元,被告已給付51,000元,又本件原告已交付 並於107 年4 月12日驗收完成等情業據其提出合約書、 交車報告為證(見彰小卷第11至2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應信為真實。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尚未給付剩餘之報酬51,000元,則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雖答辯稱此部分之報 酬已經給付完畢,並提出統一發票為證(見彰小卷第80頁 )。然統一發票僅係營業人依據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 法所應開立之銷售憑證,統一發票之開立與交付與其銷售 款項之收受並無必然之關係,故統一發票非等同於債權人 所給與之受領證書,而有推定債務人已經清償之效力,被 告自無從執前揭統一發票,即認其已清償。此外,被告就 其已清償此部分之報酬等情,並未提出其餘證據以實其說 ,自難認其此部分之答辯為有理由。 (三)被告另答辯稱本件近3 年才向其請求,故主張時效消滅等 語。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技師、承攬人 之報酬及其墊款,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 品及產物之代價之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 條第1 項前段、 第127 條第7 款、第8 款、第144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觀之,系爭合約係購買電梯1 部, 並同時由原告完成電梯安裝、試車調整與保固工程(見彰 小卷第11頁),就電梯財產權之移轉與電梯安裝工程之完 成,均為契約之重要給付內容,故系爭合約應分別包含買 賣及承攬性質,關於電梯安裝之完成,應用承攬之規定 ,關於電梯財產權之移轉,則應適用買賣之規定。是本件 原告之買賣價金及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自亦須各依買賣 及承攬之規定所應適用之請求權時效定之。而原告係從事 電梯安裝、銷售業務之公司,自係以商人之身分銷售電梯 商品。故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系爭電梯之價金(即商人所供 給商品之代價)或承攬報酬,均應適用前揭2 年短期時效 之規定。查本件依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5 點約定: 「付款辦法:第⑴期:試車完成時,甲方應付新台幣$51 ,000元整。第⑵期:驗收後甲方應付新台幣$51,000元整 。……」又本件工程業已於107 年4 月12日驗收完畢等情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於驗收完成後即付有給付第 ⑵期款項之義務,原告亦於斯時起對於被告得行使其此部 分款項之請求權,然原告遲至109 年8 月28日始向被告請 款,並於109 年9 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有電梯請 款/對帳單上之出單日期及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 佐(見彰小卷第9 、23頁),其請求權顯已罹於前揭民法 第127 條第7 款所規定之2 年消滅時效;此外,原告並未 就本件有何時效中斷之事由舉證以實其說,故被告主張時 效抗辯並拒絕給付,即屬有據。 四、結論: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000元 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