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17號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傳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簽訂電梯安裝承攬合
約(下稱
系爭合約),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2,000 元,
第1 期報酬應於試車完成時給付51,000元,第2 期報酬應於
交車驗收後給付51,000元。被告雖依約於試車完成後給付第
1 期報酬,但第2 期於原告交車後,被告卻拒不給付,
爰依
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1,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本件報酬早就已經以現金付給原告,原告開發票
過來時,我就已經付錢給原告了,而且照理說,如果真有這
筆款項未收,原告應於107 年底就向我催收了,就算107 年
沒催收,108 年也要催收了,怎會拖到109 年才跟我收,都
快3 年了,故主張時效
抗辯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於107 年1 月2 日訂有系爭合約,其報酬
為102,000 元,被告已給付51,000元,又本件原告已交付
並於107 年4 月12日驗收完成
等情,
業據其提出合約書、
交車報告為證(見彰小卷第11至2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應
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尚未給付剩餘之報酬51,000元,則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被告雖答辯稱此部分之報
酬已經給付完畢,並提出統一發票為證(見彰小卷第80頁
)。然統一發票僅係營業人依據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
營業稅
法所應開立之銷售憑證,統一發票之開立與交付與其銷售
款項之收受並無必然之關係,故統一發票非等同於
債權人
所給與之受領證書,而有
推定債務人已經清償之效力,被
告自無從執
前揭統一發票,即認其已清償。此外,被告就
其已清償此部分之報酬等情,並未提出其餘證據
以實其說
,自
難認其此部分之答辯為有理由。
(三)被告另答辯稱本件近3 年才向其請求,故主張時效消滅等
語。按
消滅時效,自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技師、
承攬人
之報酬及其墊款,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
品及產物之代價之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28 條第1 項前段、
第127 條第7 款、第8 款、第144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觀之,系爭合約係購買電梯1 部,
並同時由原告完成電梯安裝、試車調整與保固工程(見彰
小卷第11頁),就電梯財產權之移轉與電梯安裝工程之完
成,均為契約之重要給付內容,故系爭合約應分別包含買
賣及承攬性質,關於電梯安裝之完成,應
適用承攬之規定
,關於電梯財產權之移轉,則應適用買賣之規定。是本件
原告之買賣價金及承攬報酬
請求權時效,自亦須各依買賣
及承攬之規定所應適用之請求權時效定之。而原告係從事
電梯安裝、銷售業務之公司,自係以商人之身分銷售電梯
商品。故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系爭電梯之價金(即商人所供
給商品之代價)或承攬報酬,均應適用前揭2 年短期時效
之規定。查本件依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5 點約定:
「付款辦法:第⑴期:試車完成時,甲方應付新台幣$51
,000元整。第⑵期:驗收後甲方應付新台幣$51,000元整
。……」又本件工程業已於107 年4 月12日驗收完畢等情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於驗收完成後即付有給付第
⑵期款項之義務,原告亦於
斯時起對於被告得行使其此部
分款項之請求權,然原告遲至109 年8 月28日始向被告請
款,並於109 年9 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有電梯請
款/對帳單上之出單日期及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
可
佐(見彰小卷第9 、23頁),其請求權顯已罹於前揭民法
第127 條第7 款所規定之2 年消滅時效;此外,原告並未
就本件有何時效中斷之事由舉證以實其說,故被告主張時
效抗辯並拒絕給付,
即屬有據。
四、結論: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000元
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