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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榮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