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榮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