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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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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榮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