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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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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原   告 旺鴻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事實理由,並未記載訴   之聲明,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如係請求金額,則另應陳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如何得   出該金額)。 二、上開補正狀另應提出繕本2件,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