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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蕙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悅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之上訴狀(應檢附繕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之上訴狀(應檢附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