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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張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俊豪 被   告 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