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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水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捌仟貳佰參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檢附繕 本一件。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