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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字第 5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502號 原   告 黃聖興 被   告 曾國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債權於新臺幣266萬元之範圍內 對於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中150分之133,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 )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陳述: ㈠原告之配偶吳素珍向被告借款,被告竟向原告與吳素珍恫稱 ,原告應簽發本票,連帶保證借款債務之清償,否則將使原 告擔任負責人之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泰公司)無 法營運,原告與吳素珍如逃匿避債,被告亦將追躡而至,原 告遭其脅迫,只得簽發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 系爭本票,交付吳素珍轉交被告。 ㈡吳素珍皆按其與被告之約定,分期清償本息,然被告從未開 立收據,且吳素珍偶有遲延幾日,被告即聲稱先前所為清償 不生效力,債務依舊。原告並非主債務人,吳素珍始知未償 債務若干,因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間聲請假扣押,吳素珍陷 於無資力,未再清償。被告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持系爭 本票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票字第2031號裁定(下稱本票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非正當。 ㈢為此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 ㈠原告先以旭泰公司為發票人,並以吳素珍為背書人,簽發附 表二所示面額合計385萬元之支票,及以旭泰公司為發票人 ,簽發附表三所示面額合計60萬元之支票,均交付被告,向 被告借款。詎上開支票按期提示不獲付款,經本院以106年 度彰簡字第516號判決,命旭泰公司、吳素珍連帶給付被告 385萬元,及自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並命旭泰公司給付被告60萬元,及自如附表三 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業已確 定(下稱前案)。上開判決於106年12月12日宣示,原告、 旭泰公司、吳素珍隨即於106年12月19日與被告訂立清償協 議書,確認旭泰公司積欠被告5,010,300元,利息按每月25, 000元計算,其中本金240萬元部分,自106年12月起,至110 年3月止,於每月末日分期清償本金至少6萬元、利息25,000 元,其餘本金2,610,300元部分,於110年4月清償,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已清償部分視為違約金,仍應 按原積欠之本金清償,原告、吳素珍則為旭泰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吳素珍再於107年7月10日簽立同意書,表明應於每月 末日清償6萬元、利息25,000元,清償期限不得逾次月15日 ,吳素珍簽立該同意書後,仍有逾期情形,乃又於107年12 月3日簽立同意書,表明107年10月至108年3月部分,應依序 於107年12月15日、107年12月31日、108年1月15日、108年2 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31日清償,108年4月以後 部分應於每月末日清償,否則任由被告聲請強制執行,詎吳 素珍簽立該同意書後,再有不履行情形,被告乃聲請強制執 行。後原告、吳素珍復與被告協商,由原告簽發交付系爭本 票予被告,擔保吳素珍履行債務。原告簽發交付系爭本票後 ,吳素珍自109年7月間不再清償債務,被告聲請本票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應屬正當。 ㈡原告為連帶保證人,且旭泰公司、吳素珍目前仍欠被告385 萬元本金,及每月按500萬元本金收取25,000元計算之利息 ,被告於吳素珍按期清償時,均開立收據為憑。系爭本票債 權對於原告並未消滅,原告之債務亦未因吳素珍之不履行而 加倍。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前案判決於106年12月12日宣示,命旭泰公司、吳素珍連帶 給付被告385萬元,及自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命旭泰公司給付被告60萬元,及 自如附表三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於107年1月8日確定。 ㈡原告、旭泰公司、吳素珍於106年12月19日與被告訂立清償 協議書,確認旭泰公司積欠被告5,010,300元,利息按每月 25,000元計算。其中本金240萬元部分,自106年12月起,至 110年3月止,於每月末日分期清償本金至少6萬元、利息25, 000元;其餘本金2,610,300元部分,於110年4月清償。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已清償部分視為違約金,仍 應按原積欠之本金清償,原告、吳素珍則為旭泰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 ㈢吳素珍於107年7月10日簽立同意書,表明應於每月末日向被 告清償6萬元、利息25,000元,清償期限不得逾次月15日。 ㈣吳素珍於107年12月3日簽立同意書,表明107年10月至108年 3月部分,應依序於107年12月15日、107年12月31日、108年 1月15日、108年2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31日清 償,108年4月以後部分,應於每月末日清償,否則同意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 ㈤吳素珍於107年12月3日簽立同意書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乃簽發交付系爭本票予被告,連帶保證吳素珍履行債務 。 ㈥原告簽發交付系爭本票後,吳素珍自109年7月間不再清償債 務,被告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第93條前段規定「前條之撤 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經查: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㈡㈤,清償協議書為原告所 訂立,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交付。原告雖主張係遭被告脅迫 而為之,惟被告否認,且未據原告舉證,尚非可採,則原告自 應受清償協議書及系爭本票效力之拘束。 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 ,即屬該條所稱之連帶債務人;又債之內容變更,有僅發生不 失同一性之債之變更者,亦得為債之更改,即使舊債關係消滅 而成立新債關係。以契約為債之變更時,究為不失同一性之內 容變更,抑為更改,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及變更之經濟的意義定 之,倘於債之內容之給付發生重要部分之變更,依一般交易觀 念已失債之同一性者,為債之要素有變更,即應認為債之更改 。經查: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㈡,前案判決命旭泰公司、吳 素珍連帶給付被告385萬元及利息,並命旭泰公司給付被告60 萬元及利息後,原告、旭泰公司、吳素珍與被告訂立清償協議 書,確認旭泰公司積欠被告之債務本金為5,010,300元及利息 ,約定分期清償,並由原告、吳素珍為旭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則依前開說明,旭泰公司、吳素珍依前案判決對於被告所負 之債務,包含債之主體、客體,已變更如清償協議書所示,性 質上屬於債之更改,且原告、吳素珍既為旭泰公司之連帶保證 人,其等均為連帶債務人。其次,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㈢㈣㈤ ,吳素珍於107年7月10日、107年12月3日簽立同意書,表明願 按同意書所示清償,及原告簽發交付系爭本票予被告,連帶保 證吳素珍履行債務,該部分之變更,對於清償協議書約定之債 務,為不失同一性之內容變更,是原告、吳素珍仍為旭泰公司 之連帶保證人。換言之,原告、旭泰公司、吳素珍仍應按清償 協議書之約定,分期清償本金5,010,300元及利息,至全部清 償為止。原告為連帶債務人,其否認為主債務人,尚非可採。 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 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 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 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 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第309條規定「依債務本旨,向 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 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經查: ㈠前開清償協議書第4條第1款、第2款約定「乙方(指旭泰公 司)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時,則依下列辦理,乙方絕無異議 :1.其他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2.乙方已支付部分視同 違約金全數由甲方(指被告)沒入,乙方仍應依第一條所載 之債權本金全部清償之」,經核該款固為違約金之約定,然 依該約定,旭泰公司與其連帶保證人即原告、吳素珍如有一 期未履行,先前所為清償悉數由被告取得,且債務均不消滅 ,被告將得藉由清償之遲延,享受債務回復全額之利益,顯 失公平,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違約金酌減至零,換言 之,被告不得依該款對原告、旭泰公司、吳素珍主張違約金 之效力。是原告、旭泰公司、吳素珍所負連帶債務,為分期 清償本金5,010,300元及利息,至全部清償為止,且其等已 為清償部分,債務消滅,而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務,亦於已 清償之範圍內消滅。 ㈡原告主張吳素珍始知未償債務若干,證人吳素珍雖到庭結證 稱,其均按月向被告清償,本金尚餘200餘萬元,但被告未 於各期均開立收據云云,惟被告否認。依清償協議書第5條 約定「每月末日前由乙方提出現金親交甲方,另立收據為憑 」,證人吳素珍未能提出完整之收據,自難徒憑其證言認定 事實。被告雖辯稱,原告、旭泰公司、吳素珍目前仍欠被告 385萬元本金,及每月按500萬元本金收取25,000元計算之利 息,然依被告提出之收據存根,吳素珍自106年12月起至108 年10月止共清償224萬元,再自108年12月起至109年6月止共 清償42萬元,合計清償266萬元,則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務 ,於已清償之266萬元範圍內消滅,換言之,系爭本票所擔 保之債務本金部分尚餘34萬元,被告僅得就系爭本票其中34 萬元及自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依本票裁定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如原告嗣後已清償34萬 元及自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不得再依本票裁定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原告主張系 爭本票債權於266萬元之範圍內對於原告不存在,應屬有據 ;逾此部分,尚非可採。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2031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 │ │ ├──┼───────┼─────────┼───────┼──────────┼────────┼──┤ │001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02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03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04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05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06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07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08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09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010 │108年12月2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24日 │WG0000000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 │發票人 │背書人│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息起算日) │ │ ├──┼──────┼────┼───┼─────┼──────┼─────┤ │1 │106年7月21日│旭泰金屬│吳素珍│200,000元 │106年8月28日│PSA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2 │106年7月23日│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3 │106年7月24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日 │PSA0000000│ ├──┼──────┼────┼───┼─────┼──────┼─────┤ │4 │106年7月25日│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5 │106年7月26日│同上 │同上 │300,000元 │106年8月29日│PSA0000000│ ├──┼──────┼────┼───┼─────┼──────┼─────┤ │6 │106年7月27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7 │106年7月30日│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8 │106年8月3日 │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9 │106年8月6日 │同上 │同上 │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 ├──┼──────┼────┼───┼─────┼──────┼─────┤ │10 │106年8月8日 │同上 │同上 │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11 │106年8月13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 ├──┼──────┼────┼───┼─────┼──────┼─────┤ │12 │106年8月15日│同上 │同上 │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 ├──┼──────┼────┼───┼─────┼──────┼─────┤ │13 │106年8月20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14 │106年8月21日│同上 │同上 │1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15 │106年8月26日│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 ├──┼──────┼────┼───┼─────┼──────┼─────┤ │16 │106年8月30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 └──┴──────┴────┴───┴─────┴──────┴─────┘ 附表三: ┌──┬──────┬────┬─────┬──────┬─────┐ │編號│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息起算日) │ │ ├──┼──────┼────┼─────┼──────┼─────┤ │1 │106年8月25日│旭泰金屬│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2 │106年8月25日│同上 │1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 ├──┼──────┼────┼─────┼──────┼─────┤ │3 │106年9月13日│同上 │150,000元 │106年9月13日│FF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