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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鉅鑫天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秝靚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436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1 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 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茲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