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調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64號 原   告 張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與被告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借貸金額業已交付   、約定利率、清償期之證據資料(如借貸契約、匯款單據等   )影本,並提出繕本1件,以利寄送被告。 二、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