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
原 告 張俊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應附
繕本):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許棕森向其借款,卻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請敘明
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
(二)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或本於何種
法律關係
請求。
(三)利息請求自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
二、提出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支票號碼DC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12萬元之支票背面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