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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調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 原   告 張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應附繕本):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許棕森向其借款,卻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請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或本於何種法律關係    請求。 (三)利息請求自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 二、提出順興隆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支票號碼DC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12萬元之支票背面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