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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調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 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 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 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119條第1項規定「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 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 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 定」;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 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 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雖列楊蕙瑄為被告德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德記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本院以網路查詢經濟部商業司 揭示之公司基本資料,被告德記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 人因限期未改選,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起當然解任,且無經 理人或其他公司負責人之登記。原告以楊蕙瑄為被告德記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難認合法。 ㈡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未據原告繳納。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正經濟部所核發之被告德記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登 記資料,並以訴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 2件。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