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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調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18號 原   告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應補正被告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