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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簡調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邦龍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之遺產標的價 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2,300 元,高於原告主張享 有之債權137,946 元,是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 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 ┌──┬──┬────────────────────┬──────┬─────────┐ │編號│遺產│坐落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新臺幣)  │ │  │種類│                    │      │         │ ├──┼──┼────────────────────┼──────┼─────────┤ │ 1 │土地│彰化縣○○鄉○○段○○○○○○號       │全部    │280,000元     │ ├──┼──┼────────────────────┼──────┼─────────┤ │ 2 │土地│彰化縣○○鄉○○段○○○○號        │全部    │520,000元     │ ├──┼──┼────────────────────┼──────┼─────────┤ │ 3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號     │全部    │51,000元     │ ├──┼──┼────────────────────┼──────┼─────────┤ │ 4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號     │全部    │152,500元     │ ├──┼──┼────────────────────┼──────┼─────────┤ │ 5 │存款│臺灣銀行彰化分行            │      │571,000元     │ ├──┼──┼────────────────────┼──────┼─────────┤ │ 7 │投資│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      │2,000元      │ ├──┼──┼────────────────────┼──────┼─────────┤ │ 8 │投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0股) │      │479,400元     │ ├──┼──┼────────────────────┼──────┼─────────┤ │ 9 │投資│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股) │      │146,400元     │ ├──┴──┴────────────────────┴──────┼─────────┤ │                                 │合計:2,202,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