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顏永裕、真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9,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