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永裕、真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9,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