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黃彥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耀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廠房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路○○○ 巷○ 號廠房(下稱
系爭廠房)之最近交易價額,及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
如:購入房屋或廠房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鑑
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
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並
按系爭
廠房之交易價額,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下同)1,000 元,依
法繳足第一審應徵之
裁判費。如無法提出,則應陳報3 間鑑
定機構供本院選擇,以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提出系爭廠房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
法律依據)。
四、敘明本件系爭廠房之
租賃契約出租人為黃耀德,原告黃彥禎
提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五、提出原告黃彥禎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黃耀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
敘明陳奕任與本件訴訟有何關聯。
六、提出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