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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廠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黃彥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廠房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路○○○ 巷○ 號廠房(下稱   系爭廠房)之最近交易價額,及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   如:購入房屋或廠房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鑑   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並系爭   廠房之交易價額,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下同)1,000 元,依   法繳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無法提出,則應陳報3 間鑑   定機構供本院選擇,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提出系爭廠房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敘明本件系爭廠房之租賃契約出租人為黃耀德,原告黃彥禎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五、提出原告黃彥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黃耀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   敘明陳奕任與本件訴訟有何關聯。 六、提出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