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黃彥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耀德
法定代理人 陳奕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廠房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500 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
,尚應補繳13,365元,茲限原告於
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本件
租賃契約中所記載之出租人為「黃耀德」,而本件原告
乃基於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廠房,則原告應陳明本件另以
「黃彥禎」為被告之原因為何,或具狀撤回黃彥禎為原告之
部分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