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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廠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黃彥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耀德 法定代理人 陳奕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掛遍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廠房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   ,尚應補繳13,365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本件租賃契約中所記載之出租人為「黃耀德」,而本件原告   基於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廠房,則原告應陳明本件另以   「黃彥禎」為被告之原因為何,或具狀撤回黃彥禎為原告之   部分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