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錦鏘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