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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6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永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