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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柳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