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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歐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隆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且原因事實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部分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補正與起訴狀內容相同之繕本1件。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登記之車主為法人歐比握股有限公司  (公司負責人:歐比),並非自然人歐比,兩者人格不同。原  告應以訴狀表明汽車所有權人為何人,如為歐比握股有限公司  ,則歐比有何正當權利得向楊勝隆求償,並同時提出與訴狀內  容相同之繕本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