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浬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張峻鳴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玥子即愛神寢具綿行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