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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浬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張峻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玥子即愛神寢具綿行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