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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雄、彰化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75,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