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文雄、彰化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75,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