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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起訴 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