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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協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河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 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3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