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香儀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29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經被告
簽章之估價單、出貨單等,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
書狀
暨證物資料
繕本或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