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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香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2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經被告   簽章之估價單、出貨單等,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   書狀證物資料繕本或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