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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品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鑫天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未記 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以訴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許秝靚,並同時提出訴狀繕本或  影本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