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品欣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鑫天車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起訴狀未記
載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以訴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許秝靚,並同時提出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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