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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03號 原   告 福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彩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祈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且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具狀表明遭毀損之財產,為車牌號碼000-00號汽車,或車牌號  碼00-00號拖車,或兼含上開汽車及拖車兩者。 車牌號碼00-00號拖車登記之車主為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福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拖車遭  毀損所受損害,應表明原告有何法律上之正當地位,得請求被  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