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瑋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鎵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007 元,依原告起訴時   即民國109 年7 月15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收盤匯率1 美金兌   換新臺幣29.82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   9,489 元【計算式:美金4,007 元×29.82 元=119,489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   0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一)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影本。 (二)提出請求被告返還預付款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