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瑋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鎵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007 元,依原告起訴時
即民國109 年7 月15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收盤匯率1 美金兌
換新臺幣29.82 元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
9,489 元【計算式:美金4,007 元×29.82 元=119,489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1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
0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應附
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一)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
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影本。
(二)提出請求被告返還預付款之
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