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周宏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允勝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13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