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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繳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92號 原   告 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繳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新光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