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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9 年度彰補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測量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25號 原   告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測量款事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