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小字第232號
原 告 締品有限公司
被 告 莊閔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
序亦有
準用,此觀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等規
定自明。
二、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具狀向本院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以110年度彰補字第1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10年3月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
可稽,是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