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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0 年度彰小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431號
原      告  歐永福 



被      告  建壹工程有限公司

            豐薪營造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元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均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所提之主張及證據,亦難認本院有何特別審判權而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