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55號
原 告 立成鋼鋁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俊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委託原告施作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00巷0號之裝潢板安裝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33,720元,經報價後被告同意,原告進場施作,並於109年12月17日完工,
惟被告遲未給付系爭工程款,已拖欠達3個月,屢次催討仍一再延遲。被告是工程上包,施工地點是業主家裡,業主已經給付款項給被告,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等語。
四、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工程報價單、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承攬施作被告之系爭工程,並經完成工作,依
前揭法條規定,被告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據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7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