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原 告 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錦鏘
訴訟代理人 林星佑
被 告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50元,及自民國109 年
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