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受 罰 人
即
被 告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
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
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到庭調解,
調解通知書業於110 年1 月7 日送達被告,由其代表人吳美
紅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被告無正當理由卻未
於
上開調解期日到場,
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