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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0 年度彰小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受 罰 人 即 被 告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 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到庭調解, 調解通知書業於110 年1 月7 日送達被告,由其代表人吳美 紅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被告無正當理由卻未 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