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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10 年度彰簡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69號
原      告  立成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寓成 
被      告  謝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南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