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簡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偉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書,並未檢附
繕本,應補提出上訴理由書繕本1 份,以利寄送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