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簡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穩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邱紹興、邱紹發、邱紹檳、邱紹雄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
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
要旨參照)。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5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