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7號
原 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畀澧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046元,此有石亦隆
不動產估價師事所估價報告書在卷
可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繳納之2,430元,應補繳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院向外交部領事局函調之資料已回,請具狀陳報被告劉爽之國外
住居所之地址,或
聲請准對其為
公示送達。
三、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
起訴狀及其
繕本(更正後正確之
當事人姓名、地址、
適當之
訴之聲明),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